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法》的调整范围
《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是《慈善法》的调整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慈善人人可为。在任何国家,慈善都不是完全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是否通过慈善组织,取决于慈善组织的发展程度,也取决于捐赠者的选择。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发展面临很多困境,短时间内还难以树立强有力的公信力,游离于慈善组织之外的慈善活动必将长期存在,《慈善法》对这部分慈善活动积极引导和规范,将其纳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机制中。
从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看,《慈善法》着重规范了慈善组织的各种行为,从设立登记到开展募捐,再到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服务等全过程。对其他主体的慈善活动只作出必要规定。
二是《慈善法》调整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开展的活动,如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施慈善项目,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等。“与慈善有关的活动”是指虽然不属于慈善活动,但与慈善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活动,如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等,这些与慈善有关的活动对于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慈善法》第二条还规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主要规范《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和《信托法》等法律的关系。根据《立法法》有关条文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准确把握慈善活动的内涵
狭义的慈善即“小慈善”主要是指扶贫、济困、扶老、助残、赈灾等;广义的慈善即“大慈善”除涵盖狭义慈善内容,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旨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法》采纳“大慈善”概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慈善意识更加普及,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慈善法》将慈善的概念定义得宽一些、开放一些。二是与实践发展同步。“小慈善”的概念已不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法律应当与实践发展保持同步。三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衔接。《慈善法》应当与已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托法》中有关“公益”的规定有效衔接,有助于合力推动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四是与国际接轨。从促进慈善国际交流的角度出发,《慈善法》第三条最后一项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体现了我国慈善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慈善事业发展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