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10-14 9:55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612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慈善法》第四条对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合法原则。在法治社会,合法是所有活动的基本要求,慈善活动也不例外。开展慈善活动既要遵守《慈善法》的各项规定,也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开展慈善活动时,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自愿原则。慈善是一种发自内心、奉献爱心的善行,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参与或者不参与慈善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尤其是国家机关不应当用公权力干涉慈善活动。


诚信原则。《慈善法》将诚信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通过信息公开、赋予社会公众监督全力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重塑公众对慈善的信心,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非营利原则。非营利原则是慈善组织的基本特性之一,慈善组织不得以营利目的开展慈善活动。但非营利不等于非盈利,而是说慈善组织的收益或者盈利必须继续用于慈善目的,不得进行分配。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这在慈善领域同样重要。


《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事业管理体制


《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慈善法》还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作了规定。


民政部门负有主管职责。长期以来,民政部门负责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并制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和相关政策。《慈善法》保持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不变,继续由民政部门主管慈善工作,详细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监管措施。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各尽其责。民政部门“主管”慈善工作,并不是说与慈善有关的所有工作都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再如,负责税收减免工作的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有权依法对通过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获得财政资金的慈善组织或者慈善项目进行审计。


因此,要建立起由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慈善组织自治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慈善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