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23 14:33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1166

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这中间主要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的内部制度都必须建立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不允许有超越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出现。章程虽然是慈善组织自治意志的体现,但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是无效的。


二是列举了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个重要事项。其中,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内部监督机制、财产管理使用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是章程的核心内容,是决定慈善组织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此外,民政部还依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类制定了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章程示范文本,慈善组织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参照。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慈善组织负责人是指在慈善组织中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人员。慈善组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负责人作为慈善组织日常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也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和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其基本素质和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影响到慈善活动参与人及公共利益的实现。慈善事业本身就是一项献爱心的高尚事业,需要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来做。《慈善法》第十六条对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排除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慈善组织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负责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保障慈善组织的权益和开展正常的慈善活动。


(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这是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其违法行为大到了触犯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且其犯罪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具有主观恶性,其信誉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需要指出的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不受此限。


(3)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主要是指在《慈善法》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的任职上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另外,也有在某一特殊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慈善组织负责人的特殊任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