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44-47)

2016-09-20 10:26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1264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